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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案有感:民主的实质

民主社会最重要的实质不是多数决定,而是确保少数弱势人群的权益不受侵犯。 引一段网上的文章: “多数决定故然是民主社会最常见的运作方式,但它并不是最重要的实质内容,而且也不是永恒不变的运作方式。这里举两个例子。 第一个例子是最近在伊拉克的新宪法公投。按照伊拉克临时政府召集的各方代表所共同议定的投票方案——这个方案的议定本身就是一个实践民主的过程——对于新宪法的公投表决,在全国18个省中,只要有3个省超过2/3的反对票,新宪法就将被否决。即使全国其它15个省都投了100%的赞成票,也将屈服于3个省的“少数决定”。伊拉克人之所以会制定出这个游戏规则,就是为了照顾目前居住在3个省的少数人群逊尼派,让他们的权益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从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多数决定”虽然是民主社会运行的最常见方式,但是如果仅仅用多数决定的简单方式来设计伊拉克新宪法的全民公投,那么处于少数人群的逊尼派的权益将得不到保障,他们势必不服,进而有可能演变为分裂国家的内战,伊拉克的统一就将面临危机。 目前伊拉克新宪法已经获得通过了,而且伊拉克也没有分裂的趋势,可见民主制度在伊拉克已经开始健康发展起来了。这个民主制度最重要的实质是什么?就是确保少数人群、弱势人群的权益不被侵犯。我们所说的少数人群的权益,不是掌权的少数精英的特权,而是少数弱势人群的言论权、信仰权、以及其它基本人权。 第二个例子是1995年发生在加拿大魁北克省的统独公投。当时,全体加拿大人民眼睁睁地看着魁北克公民针对是否独立的议题展开公投。如果按照多数决定的原则,那么参加投票的应该是全体加拿大公民了。而如果让全体加拿大公民都来投票,其结果可想而知,要求统一的一定远远多于要求独立的,魁北克的独立就将永无可能。但是加拿大人民没有愚蠢到永远套用“多数决定”的方案,而仅仅是让作为少数人群的魁北克人自己决定何去何从。正是在这样宽松的政治制度下,魁北克人民从心底里明白,魁北克省留在加拿大联邦里也一样可以最大限度地确保他们作为少数人的权益,投票结果是要求继续留在联邦里的一派以微弱优势得胜。试想一下,如果投票之前加拿大联邦政府把坦克大炮开进魁北克,魁北克公民感到他们的权益会受到威胁,部分原本反对独立的人就会因为对加拿大的民主制度缺乏信心而转投独立票,投票结果很可能就完全相反了。 举这两个例子就是想说明,成熟的民主社会最重要的实质不是多数决定,